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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享受法律服务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享受法律服务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人民政府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的法律咨询、涉法事务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覆盖城乡的法律援助体系,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办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应当给予支持。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基金会可以接受组织和个人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捐赠。法律援助基金会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使用捐赠资金,向社会公开基金使用的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的形式资助法律援助事业。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归侨侨眷等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第十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第二章 援助范围第十一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
  (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
  (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代理但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一)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等)请求损害赔偿的;
  (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其监护人侵害的;
  (五)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申请法律援助无需审查经济状况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第十四条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重庆市司法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重庆市司法局设11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承担信息、统计、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外事等工作。(二)研究室。负责拟订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和理论研究;负责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重大问题调研和决策建议;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工作。(三)法制处。负责指导监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对本市司法行政系统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检查;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司法救助等法律事务;负责本市仲裁机构登记工作。(四)法制宣传处。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负责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市的对外宣传、交流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五)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公证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负责律师机构、律师执业证的审批登记,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审核和颁发;负责管理公证机构设立、变更与注销;负责管理在渝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组织开展律师、公证组织及业务的对外合作和交流;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律师、公证员违法违纪执业行为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企事业法律顾问工作。(六)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负责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的对外交流、协作和业务培训。(七)基层工作管理处。指导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本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检、注册工作;负责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执业行为的调查处理。(八)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处。负责贯彻执行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法律法规及政策;拟订本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区县(自治县)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九)司法考试处。承担本市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本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开展司法考试的理论研究和对外交流;指导司法行政系统法学教育工作;参与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行政系统高等职业教育工作。(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负责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资质管理以及对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的调查处理。(十一)计财装备处。指导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以及市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警车配备工作;指导监督监狱、劳教系统固定资产投资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装备等管理工作。政治部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领导班子、干警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负责监狱、劳教单位正处级领导干部的考察任免、副处级领导干部职务任免备案工作;承担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评审、聘任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下设干部人事处、警务处(警务督察大队)、组织培训处。市司法局纪委与市监察局派驻监察室、审计处合署办公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受理查处机关及所属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和监狱、劳教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重庆市渝北区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摘要】
重庆市渝北区法律援助中心【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戳脸]。重庆市渝北区法律援助中心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路299号阳光地中海8幢28-2 。【回答】
已离婚。当时协议写的是共同抚养。现在想要判归属权。要怎么起诉【提问】
需要在哪里去提交资料。资料内容【提问】
法律分析:当孩子的利益得不到保证或者孩子在满八周岁以后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的,均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回答】
协商不了【提问】
您可以在当地的法院进行资料提交和抚养申请的。【回答】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回答】
渝北区的话。在哪个法院【提问】
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回答】
在哪里呢【提问】
需要准备什么资料【提问】
在渝北区空港大道418号 ,【回答】
起诉孩子抚养权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1、起诉状原件;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复印件;3、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4、证据材料;5、证据材料清单。法院一般会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回答】


重庆省考公务员政审开始了吗

重庆省考公务员政审开始了。一般在体检合格之后,1-2周就会开始政审。通常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的官员,亲自到考生原所在单位或档案管理单位进行考察或直接调阅档案,一般来说,公务员招考的政审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和方法:一、考生填写《考生情况登记表》确定自己进入了考察,考生要向招考单位提交网上下载的《考生情况登记表》,表格中,需要如实填写本人思想政治、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的基本情况,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内容,便于政审人员考察了解。二、考察小组对考生进行组织考察招考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地方有关政府的人事、组织部门,派两人以上的一个考察小组,到考生所在单位(学校),召集同事(同学),领导(老师)等有关人员,以及考生本人,进行座谈或个别面谈的方式。通过与人交谈,来了解考生各方面的现实情况,并听取大家对考核对象的意见。三、审核考察结果和写出考察报告考察结束后,考核小组会根据考察情况,按照考核标准进行测评,并写出考察报告,提出考察结果意见。最后由考核工作班子审核,再集体研究后确定考核结果,并由用人单位负责通知被考核者本人,决定是否录用。

重庆市公务员考试政审环节

1、网站发布通知在网站上发布通知,通知考生即将开始政审。考察组还会提前与考生电话联系(向考生确认信息,并且告知具体时间、具体政审内容及要求)。不同地区的政审可能有所不同,也可能同一地区的同一单位对不同考生的政审不一样。2、形成考察组来政审形成考察组来政审,考察组会向考生提出相应要求:①填写登记表/考察报告:考生自己填写。考察报告包括考生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个人学习经历、有无犯罪记录等,还涉及考生所在地派出所、学校、党组织的填报等。②准备材料:a.报考资格相关材料,比如学位、学历证书,四六级、计算机二级等证书。b.派出所出具的有无犯罪证明;是否参与邪教活动。c.社区对考生的书面评价。③实地走访。④政审阶段一般不会查考生的社保记录,但会查考生的档案。3、考生回避如果考生考的北京地区岗位,但家住在湖南,你带领北京考察组到考察组想了解的地方后,你需要回避。考生的作用仅仅是引导。4、出具考察报告考察组出具对考生的考察报告,进行认定。如果认定通过,则考生政审通过。以上是重庆市公务员考试政审环节的全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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